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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程序和法律要点

时间:2016-06-03 13:58 来源:园恒融资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外资司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监管,自2009年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审批权限由商务部下放到31个省级商委和180多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的数量呈井喷增长。截止20146月,上海市外商投资融资租赁达到294家,数量占全行业的94%以上。


一、设立条件


根据商务部于200523日发布,并于200535日实施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以及商务部于2013711日发布并实施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拟新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外资融资租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

外方投资者须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境外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500万美元。

外方投资者存续期≥1年。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SPV名义投资的,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境外投资者应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和境外资产情况。

中方投资者须为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

同一投资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的,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按期到位的验资报告、业务报告,新设公司与已设公司业务领域应有明显区别。

(二)公司主体

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

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合同/章程无需规定投资总额,批复文件中也无投资总额项。

外方投资比例≥25%

分期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认缴出资15%,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实缴投资额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高管人员

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运营主管,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执业证照)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指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

(四)上海自贸区设立的特殊条件

鉴于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929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沪府发[2013]75号)将外资融资租赁列入“J金融业的负面清单内,不属于核准制备案制范围。上述《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规定的新设外资融资租赁条件,仍基本准用于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930日公布、并于2013101日实施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除采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以外,注册资本实行认缴资本制。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随着20131228日修订并实施的《公司法》及国务院于2014219日修订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问世,在上海自贸区外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也开始实行上述认缴资本制。


二、设立的法律程序


(一)发起人的内部程序


发起人签订合资/合作合同,制定公司章程。

外资融资租赁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形式的,发起人应签订合资/合作合同,并制定公司章程。

外资融资租赁为外商独资形式的,发起人无须报送合资/合作合同,但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且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

形成内部决议文件,审议并通过章程以及关于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并指定经办人员的相关决议。

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并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

(二)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发起人申请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报送申请材料。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向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递交申请。

申请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发起人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发起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成立股份公司的,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等材料。

其他文件: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经公证认证的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发起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公司注册地有效证明及产权证明;由企业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程序:

依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2013929日公布并于201310(责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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